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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中心 > ICP 备案 > 条款与公告 > 未备案不得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 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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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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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法规的详细信息,请在 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 政策文件页签中下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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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要备案,请准备好需要备案的域名和购买支持备案的腾讯云云服务资源后,在服务器提供商处的备案系统提交备案申请。腾讯云备案流程图解可查看文档 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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